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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各区酒类流通许可证代办材料介绍篇

上海各区酒类流通许可证代办材料介绍篇

办理酒类流通许可证,是需要准备以下办理材料的,包括了: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

3、食品流通许可证;

4、要做的酒标识样本;

5、入证的酒样品;

6、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酒类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入证酒出厂检检测证明及检验证明、经销授权证明(批发国内酒);

7、国外厂家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入证酒产品分析报告、经销权证明、进口酒卫生证书、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书(批发进口酒);

8、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不愿意承诺的办理)

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依据第一款实施行政许可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四条(信息公开)

区市场监管局制作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在区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上主动公开目录;制作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五条(日常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日常监督管理人员负责所管辖酒类商品经营者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应当依法对相关酒类商品仓储、物流企业进行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被许可人不符合酒类商品经营条件、要求,仍继续从事酒类商品经营活动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许可证的吊销)

被许可人经营假冒伪劣酒类商品且情节严重的,区市场监管局可以依法吊销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诚信档案)

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建立酒类商品经营许可管理相关信息系统,纳入统一审批和综合监管平台。

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将酒类商品经营的行政许可、监管、行政处罚等事项记入酒类商品经营者信用档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酒类商品经营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二十八条(档案管理)

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建立酒类商品经营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酒类商品许可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

第二十九条(监督检查)

市市场监管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本市酒类商品经营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解释)

本办法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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