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酒类专卖许可证如何办理、审核材料
下面就再说一下办理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的材料吧。
1、书面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企业核准名称);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住所证明;
4、《食品经营许可证》;
5、注册资金验资证明;
6、仓储面积,经营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7、产销双方法定协议书或授权书;
8、生产厂家的酒类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9、代理企业产品的质量标准;
10、产品的质量,卫生检验合格报告(国产酒)或商检部门的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酒)。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酒类商品交易活动,加强酒类商品流通监督管理,保障酒类商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酒类商品经营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许可证制度)
本市酒类商品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酒类经营活动。
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分为《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和《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
第四条(职责部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是本市酒类商品经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市酒类商品的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是本区酒类商品经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在市市场监管局的指导下对辖区内酒类商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管理原则)
本市酒类商品经营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许可方式)
本市酒类商品的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提出酒类商品经营许可申请,区市场监管局一次性告知其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许可条件,由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第七条(许可条件)